會計法律與會計職業道德的聯系與區別 |
略。 |
主要內容 |
愛崗敬業、誠實守信、廉潔自律、客觀公正、堅持準則、提高技能、參與管理、強化服務。 |
二、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:
處罰主體 |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。 |
違法行為 |
略。記憶貼士:從人員到核算至監督及檔案等多項內容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。 |
后果 |
1.罰款:單位3000元-5萬元,人員2000元-2萬元。 |
三、偽造、變造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,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
構成犯罪 |
刑事責任 |
不構成犯罪 |
1.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|
2.罰款:單位5000元~10萬元;人員3000元~5萬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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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國家工作人員: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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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會計人員,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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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
不構成犯罪 |
處罰同上。! |
構成犯罪 |
情節嚴重的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。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 |
五、其他情形
授意、指使、強令會計機構、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、變造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,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、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 |
1.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; |
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、抵制違反《會計法》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、撤職、調離工作崗位、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 |
1.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。 |
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 |
1.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。 |
收到對違反《會計法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檢舉的部門及負責處理檢舉的部門,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,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 |